在逐步改革和完善选举程序的同时,还需探索后续的质询、罢免等制度。如果没有后续的制度设计,当候选人违背承诺时,我们依然没有制约的手段。我们需要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以便积极应对社会民主的发展浪潮,承担起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职责。
三、进一步推动任命制干部用人机制的改革
干部人事制度的整体改革不仅涉及选举类干部,还涉及任命类干部。任命制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为了保持一定的行政效率和专业技术的稳定性.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类干部本可以由上级组织或个人提名。但是,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在某些单位存在着只当官不做事、围着领导搞关系的风气下,上级、个人提名更难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此,对于任命类干部的选拔任用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进行规范。这里简单提出几个建议:
一是提名公开化。公开本身就是制约,也便于用人失察以后问责。其实,即使不允许个人提名,有的“一把手”事实上也在做“引导”工作。但因其不公开,出了问题反而很少有人承担责任,连问责都找不到责任主体。
二是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不同于选举,选举就是“唯票制”,以得票多少决定谁上谁下,只要不违规、不作弊就不得推翻选举结果。而民意测评只是参照,因为单位内部复杂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决定了民意测评的局限性,所以可以作为重要参照,但不唯票。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成果,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以此为借口而完全忽略民意,任人唯亲,那是共产党的性质所不能够容忍的。这里确有科学性问题。
三是政绩捆绑考核。即提名者的政绩与被提名者的政绩捆绑在一起考核。现在确有少数干部热衷于对上对下都拉关系,不做实事。把提名者与被提名者的工作业绩捆绑在一起,就是为了遏制不负责任、不干实事的现象。
四是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被提名者犯了严重错误,提名者与其一起承担责任,严格实行问责制。
其实,只要我们真想把党建设好,就能够找到种种制约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的手段、方式。只要我们出以公心,就能够找到解决干部人事制度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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