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26届牡丹花会对于洛阳经济的发展确实很重要,因此,洛阳市政府可以给出非常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强行征用广告牌这一肆意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掠夺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辩护。然而,笔者却不得不说,洛阳市政府的这种做法不但是违宪的,而且是短视的――将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洛阳的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害。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不可否认,洛阳市市政府的征用广告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由于其是未征得广告商同意单方征用行为,而且只给了广告商们象征性的补偿,远远不足以弥补他们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在此意义上,应该属于非法征用。说得不客气一点,就是明火执仗的抢劫,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无耻掠夺。
霍布斯曾经说过,“契约如果没有剑的保证等于一纸空文。”政府就像一只握着剑的手,它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最基本的权利不受各种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的暴力的侵犯,并保障各种合法契约的有效执行。然而,这只握着剑的手本身也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因为它一旦失控,反过来凭着手中的剑随意地没收其公民的财产,侵犯其公民的合法权益,撕毁与其公民签订的契约,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片混乱。因此,与各国宪法一样,我国宪法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然如此,到底是谁赋予了洛阳市政府单方面的强行征用广告牌的权利?如果政府有权为“公共利益”或大多数人的利益随意剥夺纳税人的私有财产的权力,那么,生活于这个国度的任何公民都将失去安全感,他们的合法权益与私有财产都将得不到保证。“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时代早就过去了,民众不再是对政府有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臣民,而是具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的公民。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此意义上,洛阳市政府必须赔偿其非法行政给纳税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为什么说洛阳市政府的这种杀鸡取卵的“霸权”行为是短视的呢?因为政府的如此不得民心的做法其实是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利益为代价来吸引和取悦其他的公民。甚至,这种“霸权”行为的受益者并非政府,而是部分政府官员。当他们招商引资之类的政绩实现了以后,那些后来落入其彀中的公民又可能成为他们剥夺的对象。如此一来,政府的公信力将大为降低,由于缺乏安全感,生活在这种政治语境中的公民们“除了无奈,就是痛苦”,因此,不但没有人敢到洛阳来投资,而且原来在洛阳投资的公民也会将资产撤退到其他商业环境更好的地区去。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所言,“拥有最高水平的人均收入的社会――发达民主国家――同时也是个人权利得到最好保护的国家。这些国家中存在着广泛的制度性机制以保护个人的权利,而个人的权利通常限制了政府自行其是地阻挠回报的变动和资源的重新配置的程度,这些都是有效率和有活力的经济所需要的。”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要想达到经济的高度繁荣,恰似缘木求鱼。
依法行政,民主执政是当今社会的大势所趋,若洛阳市政府逆潮流而动,继续“强权”下去,必将自食恶果。古人云,“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此,笔者希望洛阳市政府能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赔偿被侵权的纳税人的损失,并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歉意。(宕子)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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