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必须保留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在解放前基本谈不上科学的规划。解放后几十年间,城市规划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真正重视城市规划,把城市规划摆到应有的位置是近10年的事。要疏通城市交通,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市貌,消防安全隐患,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就必然会有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可分“协议拆迁”和“强制拆迁”。笔者认为,要不要保留“强制拆迁”的前提之一,就是是否百分之百的被拆迁户守法讲理。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守法讲理,但总有少数人不守法、不讲理,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漫天要价、胡搅蛮缠。如果说没有“强制拆迁”这一手段作后盾,必然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城市建设严重受阻,原先签订的一系列施工合同违约,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城市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严重。二是对漫天要价、无理纠缠的“钉子户”作无原则让步,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建设成本,而且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当拆迁人的,更是走向了两个极端:要么采取了非法手段,对被拆迁户进行威逼挟迫;要么满足“钉子户”的非份要求。前一个极端侵犯被拆户的合理权益,后一个极端的结果是,绝大多数守法讲理的被拆迁户受到不平等待遇,搞得民怨沸腾,甚至酿成群体事件。
从法理上看,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依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施征收行为,被征收对象的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就必须有强制措施作保证。“强制拆迁”也是拆迁管理行政法规的题中应有之义。
“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偏重一方而轻视另一方是片面行为;只强调一方而否认另一方是极端行为。我们要重视保护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个别被拆迁人的非法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留“强制拆迁”这一手段。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强制拆迁”就必须保留。否则,无论法规写得多么精彩,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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